明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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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信品格道德與可永續發展

分享與共同為國家社會、環境與職業道德負責

更新版本 2024.10.29

依疫情嚴峻,造成產業供應鏈相關人員,許多人因工而殉職。為提振精品產業與設計,國際地位的提升,共創美好的未來世界。因此制定道德準則來為確保公司供應鏈工作環境的安全、產業員工受到尊重並具有尊嚴、商業營運促進環保並遵 守道德操守,明大公司制定了金剛石產業供應商行為準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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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永續發展並實施道德行為準則

明大公司要求加入之供應商也能遵守本準則,同時遵守其經營精品產業所在國與地區的法律和法規。明大公司也鼓勵供應商要求其下游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認同並採用本準則,明大公司承諾定期收集利益相關者的反饋,實 施和持續發展本準則,並依最新時代之需要而修改準則,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守情況將是明大公司在做出重大採購決策的考量之一。

明大公司期望透過與在台灣本地與海外各頂尖優秀之國際供應商密切合作、溝通、稽核和後續評估以推動持續性的改進。共同創造三贏局面為宗旨。(客戶滿意、供應商穩定獲利、本公司規模成長)。因此不遵守本準則、不願意與明大公司或第三方稽核人員合作或不配合限期完成所要求之產品改善措施的供應商可能會導致與明大公司業務關係的終止。

明大供應商及代理商必須遵守產業道德標準

本準則中之規定乃是依「責任商業聯盟(RBA, 前身為 EICC)行為準則」為藍本,並參照國際公認的標準所訂定,包括:

  • 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南 
  • 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的宣言 
  • 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依 A、B、C 部分分別概述『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 D 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的標準』; E 部分概述能夠貫徹本準則的合宜『管理系統』所需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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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A. 【勞工

供應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這適用於所有勞工, 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雇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勞工標準:

1. 禁止強迫勞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

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包括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或 剝削性監獄勞工、奴役或販賣的人口(包括北韓公民或美國敵對國家制裁法案 CAATSA 所 規定者)。這包括為了得到勞工或服務而使用恐嚇、強迫、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來運送、 窩藏、招募、調配或接收勞工。除了禁止對勞工出入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外,也不應無 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的行動自由,適用時包括勞工宿舍或生活住所。所有工作應當是 自願的,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的權利,且如果勞工按照勞工協議給予合理的通知,則有權 終止雇傭關係而不受懲罰,並應在工人合同中明確規定。供應商應保存所有離職勞工的文件。雇主、仲介人及二級仲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雇員的身份證或出入境 證件,例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儘管有上述規定,雇主只能在遵守當地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才可扣留文件。就算在此情況下,任何時候也不可拒絕勞工取用其文件。 不得要求勞工繳交雇主的仲介人或二級仲介人的招募費用或其他與其聘僱相關的費用。如發 現勞工須繳交任何該等費用,該等費用須退還予相關勞工。

2. 依世界各國法令泛指未成年之勞工

不應在任何精品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5 歲、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 / 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年齡最大者)。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 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或加班。供應商應當適當地保管學生記 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以及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 勞工的管理得當。供應商應實施適當的機制來驗證工人的年齡。支持使用符合所有法律和法 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習計劃。供應商應當為所有學生勞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如果沒有當地法律規範,學生勞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準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 門級員工相等。如果發現僱用童工,必須提供協助與補救措施。

3. 工時

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 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任何加班必須是自願的,每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 天。

4. 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最低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依各國當地規定包括有關法定最低工資、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供應商應認識到所有勞工通過衡量和記錄任何差距來賺取生活工資的重要性。所有勞工應同工同酬、同值同酬。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準。禁止以不合理的扣除工資作為紀 律處分的手段。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簡明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 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應按照當地法律聘僱臨時工、派遣員和外包工人。

5. 預防和緩解不穩定就業

供應商應向所有勞工提供以其母語或勞工可以理解的語言寫成的書面僱傭協議,其中包含僱 傭條款和條件的說明,作為招聘過程的一部分。外國移民工人應在離開原籍國之前收到就業 協議,並且在抵達接收國後不得對就業協議進行任何替換或更改,除非這些更改是為了滿足 當地的法律要求,並提供平等或更佳的條件。供應商不得對勞工使用會導致社會或經濟不安 全方式的僱傭協議,例如:濫用連續短期合約、純勞務合約、分包和 / 或家庭工作安排。

6. 不歧視/不騷擾/人道待遇

供應商應承諾工作場所不存在騷擾和非法歧視。不得對勞工實施嚴厲應避免苛刻或非人道地 對待勞員工,包括暴力、性暴力、性騷擾、性侵犯、體罰、心理或生理壓迫、欺凌、公開羞 辱或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晰的定義, 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承諾提供一個無騷擾以及無非法歧視的工作場所。公司不得因人種、 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 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或家庭責任等在招募及實際工作中 歧視或騷擾員工,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受訓機會等。應明確規定並向勞工傳 達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政策和程序。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殘疾和家庭責 任(例如工作護理人員)。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包括驗 孕或處女檢驗)或身體檢查。本準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11 號) 草擬。

7. 人權政策

供應商應秉持核心價值,支持《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DHR)》及相關國際尊重人權理念, 同時恪守所在地法規,有尊嚴地對待並尊重所有員工。供應商應建立適當有效的流程,以執 行本準則,對於所有員工和工作者(包括臨時工、派遣工、學生工、仲介工及供應鏈下一層 級的主要供應商、駐廠包商、承攬商)的「人權相關議題」應維持零缺失水準,除了優化「杜絕性騷擾與權力霸凌、做好工時管理、優化身心障礙者人權、保護個人隱私」之訓練及管理 機制,供應商應定期評估與控制相關的人權風險評估及管理,稽核及審查人權政策和管理流 程,並適當揭露予利害關係者,以提升與持續改進供應商的人權績效,包括所有員工和臨時 工、工作者(包括供應鏈下一層級的主要供應商、駐廠包商、承攬商)及保障弱勢或邊緣化 團體(包括原住民、移工、契約人員、性取向族群、少數族裔、退伍軍人、婦女、殘疾人士 及小型企業),這些重大關注議題包括但不限於在營運中融入對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發展的尊重,提供安全與健康且零騷擾的工作環境、杜絕不法歧視以確保工作 機會均等、禁止強迫勞動與禁用童工、恪守所有適用的薪資及工時法規、協助員工維持身心 健康及工作生活平衡、負責任的礦產採購、勞動權利多元化及不歧視騷擾的人權關注事項與做法,支持並協助員工維持身心健康及工作生活平衡,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匿名舉報方式在內 的多元開放式溝通管道,讓供應商、商業夥伴及其他等利益關係人得以回饋意見或舉報疑似 違規行為。同時供應商應因應多變的內外部情勢與利害關係人需求,定期檢視和評估相關風險、做法,並建立申訴、調查與補救流程,適時採取行動減輕任何不利的人權影響。

8. 多元與共融文化

供應商應堅信多元職場的價值,在相互包容的前提下培育未來人才,使產業得以受益於全球 人才資源的最大潛能。公平的就業機會是公司競爭力的來源;供應商應尊重差異,無論在聘 用或晉升流程中,皆不受其性別、宗教、種族、國籍或政治傾向影響。

9. 無障礙文化

供應商應致力於建立一個無障礙文化的職場,為各種能力的工作人員營造一個包容的就業環境,包括為殘障人員、弱勢或邊緣化團體的勞動權利,支持和授權具有不同能力和功能或工 作需求的求職者和員工,營造一個無障礙機能的職場、設計與建立無障礙文化的職能團隊。

健康與安全

B. 【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應意識到除了盡量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 產品和服務的素質、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勞工的忠誠度和士氣。供應商也應意識到持續地在勞工參與和訓練是持續改善工作場所內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安全與健康標準:

1. 職業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應透過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和減輕工作場所的健康及安全危害(如化學、電力和 其他能源、火災、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事故),以免危及職工。若無法透過上述方法有效 控制危險源,應為勞工提供適宜的、充分保養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 關風險的教材。應採取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例如不讓孕婦和哺乳期婦女處於可能對其或其 胎兒構成危險的工作條件,以及為哺乳期女性提供合理的場所。

2. 應急準備

供應商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透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 到最低,包括:應急報告、勞工通告和疏散計劃、勞工培訓和演習。應急演習應最少每年進 行一次,或按當地法律要求進行,取較嚴格者。應急方案亦應包括適當的消防偵測和滅火設 備、暢通無阻的緊急出口、充足的逃生出口設施、應急人員的聯絡資料和復原計劃。這些方 案和程序應著重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3. 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供應商應當制定程序和系統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職業傷害與相關職業病,包括以下規定: 鼓勵勞工報告;歸類和記錄職業傷害和職業病案例;提供必要的醫療治療;調查案例並採取糾正 措施以杜絕其根源;協助勞工返回工作崗位。供應商應允許勞工遠離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危 害,並且在情況緩解之前不要返回,而不必擔心遭到報復。

4. 工業衛生

供應商應透過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和控制因接觸化學、生物以及物理因素給勞工帶來 的影響。如這些措施無法有效預防危害,應當免費為勞工提供和使用適當、妥善保養的個人與適當的防護裝備。供應商應為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並通過持續、系統地監測工人的健康和工作環境來維持這一環境。供應商應提供職業健康監測,定期評估工人的健康是否因職 業暴露而受到損害。防護職業健康計劃須持續進行,並包括有關與暴露於工作場所危害相關 的風險的教育材料。

5. 體力勞動工作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從事體力勞動給勞工帶來的危害,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尤其與高溫鑄造與機械鑄壓等危險工作,更應適時佩戴高溫耐火防護與保護柵欄,以減少工安意外。

6. 機器防護

應當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危害。為預防機器對勞工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的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及屏障等相關措施。

7. 公共衛生和食宿

應當為勞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 餐具。供應商或勞工仲介人提供的勞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和適當的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針對傳染病,供應商應擬定並實施計畫,採取合理的步驟來防 範、預防及應變勞工之間可能出現傳染病的情況。

8. 健康與安全溝通 

供應商應當為勞工提供以其母語或其能夠理解之語言進行的適當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培 訓,以識別勞工面對的所有工作場所危害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化學、火災和物 理危害。在工作場所清楚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勞工易見並可取用的 位置。健康資訊和訓練應包括相關特定群體的風險內容,例如性別和年齡(如果適用)。應 在開始工作前及在職定期訓練所有勞工。應鼓勵勞工提出任何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疑慮,並確保不會受到報復。

9. 自然災害風險減緩

S應了解工廠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風等,評估人員傷害、財 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硬體防護、發展應變程序、 培訓與演習、執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風險。

環境

C. 【環境

供應商承認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供應商應確認其製造營運過 程實際和潛在對環境的衝擊,並盡量減少該過程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 時維護社區和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環境標準:

1. 環境許可和報告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應在源頭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 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應節約或透過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 序、替換材料、再利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 原始森林產品)的消耗

3. 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廢棄物及其他物質,以避免及減少 使用為原則,並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的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使用及棄置。應 追踪並記錄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數據。

4. 固體廢物

供應商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棄置或回收固體廢物(無害的)。 應追踪並記錄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數據。

5. 關於可能會產生有毒之廢氣排放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噴霧劑、腐蝕性物質、懸浮微粒、破壞臭氧層 物質以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視、控制和處理。破壞臭氧層物 質應按照《蒙特婁議定書》和適用的條例進行有效管理。供應商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控。

6. 材料控制

供應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之物 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7. 水資源管理

供應商應當實施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察水資源、使用和排放;尋求機會節約用水; 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視、控制和處 理。供應商應當對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視以確保達到最佳性能和合法性。供 應商應評估營運所在地缺水與水災風險,推動節水與水回收措施,以及面對缺水與水災緊急應 變準備與訓練,增加強氣候韌性。

8. 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供應商須訂立公司的溫室氣體絕對減排目標,且應追蹤、記錄及報告能源消耗及所有範疇 1、 範疇 2 及顯著相關範疇 3 的溫室氣體排放,應追蹤、記錄及公開報告,以達到溫室氣體減排 的目標。供應商應當找到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並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9. 生物多樣性

供應商應遵守生物多樣性保育相關法規,避免營運影響重要棲地,並參與對於自然生態系統保 育行動。

商業道德之規範

D. 【商業道德之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供應商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

1. 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供應商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 的賄賂、貪腐、舞弊、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

2. 無不正當收益

不應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 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以期獲得或保 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推行監控、保留紀錄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 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3. 資訊公開

所有的業務來往應具透明度,並準確地記錄在供應商的賬簿和商業記錄上。應當按照適用法 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向供應商及其價值鏈中的人員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 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供應鏈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所記錄之產品若為天然材質應優良且具真實性,而非刻意隱藏資訊或為人工仿製。

4. 知識產權

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須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生產知識;並應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資料。

5. 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6. 身分保護及防止報復

除非受法律禁止,供應商應當制定程序來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任何揭露公司員工、主 管或公務員和政府機構的不正當行為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和匿名性。供應商也應制 定溝通程序,讓員工可以表達他們的疑慮,而不用害怕遭到報復。

7. 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供應商應當制定政策並進行盡職調查,以合理地確保製造的產品中,依需求應有符合國際標準之鉑、金、銀、銅和鈀之足夠成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關於對出自衝突影響及高風險區域之礦石實施負責任供應鏈的 指引,或同等及認可的盡職調查框架一致。供應商應確保其供應商制定流程來驗證冶煉廠或 精煉廠合規性,並跟踪其變化。

8. 隱私

供應商應承諾合理地保護任何與其有業務來往者(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 人資料和隱私。供應商應當在收集、儲存、處理、傳播和分享個人資料時遵守隱私和資料安 全法律及監管要求。

9. 避免利益衝突

供應商與台積公司之間的商業往來,應避免所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可能的利益衝突情形包 括(但不限於) 台積公司內部員工或其近親(父母、子女、配偶或兄弟姊妹)在供應商任職, 或對供應商(非公開發行公司)有重要投資利益。供應商與明大公司對口人員不必要或過度 頻繁的社交往來也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疑慮或外觀。所以供應商與台積公司人員的任何接觸 必須謹守一般商業往來的分際,且一旦有利益衝突的情形必須立刻報告明大公司。供應商若有發現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必須立即通報明大公司,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因此所可能導 致的不當行為。

10. 未經授權轉包之禁止

明大公司員工在未經特別授權下,不得要求供應商將依約應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轉包給特定第三方,或指定應向特定第三方購料或採購。故供應商若接到類似要求,應立即透過明大舉報 管道 https://www.ming-ta.com,明大舉報網頁頁面。(違反從業道德行為舉報系統)通報明大公司。

11. 謹守合約規定

對於明大公司期待供應商親自履約(包括合約或採購單)的事項,非經明大公司同意,供應商不得隨意轉包或令第三方代為履行。供應商不得在未經與明大公司簽訂有效之合約或採購單的 情形下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予明大公司。

12. 遵循進出口相關法規

供應商應瞭解並遵循進出口及運送貨品予明大公司或代明大公司進出口及運送貨品所涉及的台灣相關法令,包括海外原出口國的出口管制與海關法規、目的地國家的進口和海關法規、支付法令 要求的關稅和其他稅賦、以及當地運輸的相關法令。供應商應向其員工和外包商提供運作程序及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對前述法規的遵循。

13. 明大公司國際業務唯一接觸窗口

明大公司絕不會以任何形式推廣投資等訊息,或要求您加入投資社群等訊息。或是自稱是明大公司員工,承諾供應商任何未經公司允許之承諾。 

明大公司採購人員為供應商業務人員唯一的業務接觸窗口。非經明大公司採購人員同意、安排或參與,供應商業務人員不能與台積公司的非採購人員進行業務接觸,也不能與其討論任何商業條款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價格、付款條件、交期、獎勵、賠償、免費商品、測試 或服務、技術規格或工程改善。

管理系統

E. 【管理系統

供應商應採用或制定適合其業務規模、性質和背景的管理系統,至少包括(a)尊重人權和 環境的承諾;(b)盡職調查程序;(c)當供應商造成或促成不利的人權和環境影響時,內 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能夠獲得補救,其範圍與本準則的內容相關。管理系統也應當推動持續 改進。 該管理系統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公司承諾

供應商應制定人權、健康與安全、環境責任政策聲明應確定供應商對盡職調查以及持續改進 的承諾,並由行政管理層簽署,政策聲明應公開並通過無障礙管道以員工理解的語言傳達給員工。

2. 管理職責與責任

供應商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系統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理層 應定期檢查管理系統的運作情況。

3. 法律和客戶要求

供應商應採用或制定程序識別、監視並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包括本準則的要求)。

4. 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採用或制定程序識別與供應商經營相關的守法、環境、健康與安全 註 1 、勞工活動以 及道德風險,包括與供應商的運營相關的嚴重人權和環境影響的風險。供應商應評定每項風 險的級別,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管制來控制已識別的風險和確保符合法律法規。

5. 改進目標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供應商的社會、環境、健康及安全的績 效表現,包括對供應商為達成這些目標所取得的成效進行定期審核。

6. 訓練

供應商應為管理階層及員工制定訓練計劃,從而實施供應商的政策、程序以及改進目標,同時滿足適用之法律與法規的要求。

7. 溝通

制定程序將供應商的政策、實踐、預期和績效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員工、加入生態圈之供應商和客戶。

8. 員工意見、參與和申訴

供應商應制定與勞工、勞工代表以及相關或必要的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持續雙向溝通的流 程。該流程旨在獲取有關本準則所涵蓋的運營實踐和條件的反饋,並促進持續改進。供應商 應制定或參與與《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一致的運營層面申訴機制應為勞工提供 一個安全的環境來提出申訴和反饋,而不必擔心遭到打擊報復。供應商還應提供有關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的資訊。

9. 審核與評估

供應商應定期進行自我評估,從而確保符合法律與法規的要求、本準則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10. 糾正措施

供應商應制定程序以確保能及時糾正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核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

11. 文檔和記錄

供應商應制定並保留文檔和記錄,從而確保符合法律規定與公司的要求,同時應保障隱私的機密性。

12. 供應商的責任

供應商應制定程序將本準則的要求傳達給其供應商,並監管其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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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下載

項目 文件名稱 下載
01 明大供應商道德準則.pdf
02 明大供應商產品標準.pdf